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要求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共同提出,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能以用人单位未盖章或者工伤职工未签字为由拒绝受理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注意工伤认定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已发生法律效力,任何要求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期或者行政诉讼起诉期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二是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注意并非是要求痊愈,有些伤情注定是不可能痊愈的,如果痊愈了也就不存在残疾,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鉴定的必要了。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了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身份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直接获取的可以不再提交;二是相关工伤医疗病历资料。

法规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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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无忧DNA鉴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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